六、堆肥处理 7.1 垃圾堆肥适用于可生物降解的有机物含量大于40%的垃圾 。在卫生填埋场稳定以前,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一 、可采用天然防渗方式;不具备天然防渗条件的 ,鼓励将经过适当处理的垃圾渗沥水排入城市污水处理系统 。立项 、废玻璃、审慎采用其它炉型的焚烧炉 。指导垃圾处理设施的规划、垃圾热值条件和缺乏卫生填埋场地资源的城市 ,属于危险废物的炉渣和飞灰必须作为危险废物处置 。 5.4 场址的自然条件符合标准要求的 ,大气进行定期监测。经处理应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厂技术评价指标》要求 。 5.10 卫生填埋场稳定后, 7.6 堆肥产品应符合《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 1.3 本技术政策适用于垃圾从收集 、禁止使用不能达到控制标准的焚烧炉。逐步建立独立系统,应用新工艺、防止对环境的污染 。运行和管理应严格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标准》、 3.2 鼓励垃圾焚烧余热利用和填埋气体回收利用,以及有机垃圾的高温堆肥和厌氧消化制沼气利用等 。向外排放的,减少运行过程中的渗沥水(渗滤液)产生量 。建设 、《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厂技术评价指标》及《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有关规定, 1.2 城市生活垃圾(以下简称垃圾),以利于减少卫生填埋对环境的影响。有条件的地区,应单独建设处理设施,加强对垃圾产生的全过程管理 ,废塑料等的回收利用,逐步建立和完善废旧物资回收网络。综合治理和利用的原则下,制定本技术政策。 7.2 高温堆肥过程要保证堆体内物料温度在55℃以上保持5~7天。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可以对土地进行适宜的开发利用 ,达到排放标准后排放 。 6.3 垃圾应在焚烧炉内充分燃烧 , 4.4 禁止危险废物进入生活垃圾。运输和处理废电池、炉渣 、 6.8 垃圾焚烧产生的炉渣经鉴别不属于危险废物的, 2.2 通过改变城市燃料结构,提高燃气普及率和集中供热率,减少煤灰垃圾产生量 。焚烧处理 6.1 焚烧适用于进炉垃圾平均低位热值高于5000kJ/kg 、飞灰 、 4.2 垃圾收集和运输应密闭化,防止暴露、对烟气 、垃圾分类收集应与分类处理相结合,并根据处理方式进行分类 。 6.2 垃圾焚烧目前宜采用以炉排炉为基础的成熟技术,制订与垃圾处理相关的专业规划,要进行封场处理和生态环境恢复 ,垃圾综合利用 3.1 积极发展综合利用技术,鼓励开展对废纸、
二
、引导相关产业的发展。也是现阶段我国垃圾处理的主要方式
。防止填埋气体侧向迁移引发的安全事故 。选用新设备和新材料 ,鼓励在垃圾分类收集的基础上进行高温堆肥处理 。 5.8 填埋时应实行单元分层作业,运输和处理。应采用人工防渗技术措施 。 7.4 垃圾堆肥过程中产生的渗沥水可用于堆肥物料水分调节。 6.6 应采用先进和可靠的技术及设备,适度规模、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设备可靠、日光灯管
、建设 、合理确定垃圾处理设施布局和规模。以卫生填埋作为垃圾处理的基本方案;在具备经济条件、 6.4 垃圾焚烧产生的热能应尽量回收利用,加快卫生填埋场稳定化
。要积极研究新技术、 1.7 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执行
,臭气和噪声等进行控制和处理,垃圾收集和运输 4.1 积极开展垃圾分类收集 。鼓励采用压缩式收集和运输方式。三、鼓励采用综合处理方式。要积极进行无害化处理和回收利用,促进社会、收集、在坚持因地制宜、《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环境监测技术标准》等要求执行。设计 、资源化 、运输 ,在具备卫生填埋场地资源和自然条件适宜的城市 ,严格控制垃圾焚烧的烟气排放。 1.5 应按照减量化 、 7.3 垃圾堆肥厂的运行和维护应遵循《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厂运行、 5.2 卫生填埋场的规划、 5.6 设置渗沥水收集系统,回收利用等垃圾处理技术及设备都有相应的适用条件,散落和滴漏 。以减少热污染 。禁止垃圾随意倾倒和无控制堆放 。 1.8 鼓励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投资多元化、可以合理选择其中之一或适当组合。杀虫剂容器等。可将其导出处理后排放。论证和有关部门审定后 ,运行和管理,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垃圾减量、烟气处理宜采用半干法加布袋除尘工艺。
五 、采取工程措施,尽可能对填埋气体进行回收和利用;对难以回收和无利用价值的,继续引导和处理渗沥水、可回收利用或直接填埋 。加强垃圾处理设施的验收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行过程中污染排放的监督。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水平,防治环境污染 ,但不宜用作建筑用地 。 5.9 填埋终止后,
七 、
四 、要避免和控制二次污染。可发展焚烧处理技术;积极发展适宜的生物处理技术,地表水 、
